纳税细则
应纳税期间
收入的评估以当年为基础。公司对其财政年度中所有来源的收入(无论是商业收入还是非商业收入)征税,该财政年度结束于与该特定评估年度相一致的日历年度。例如,在每年 6 月 30 日关闭账户的公司,在 2022 年的评估年度中,要对截至 2022 年 6 月 30日的财政年度的收入征税。
纳税申报单
根据自我评估制度,公司必须在账户关闭之日起七个月内提交收入申报表。申报表中需要说明的细节包括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纳税申报表被视为评估通知,并在提交纳税申报表之日被视为已送达公司。
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报税”或在线报税。税务局鼓励电子申报。
缴付税项
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结帐之日起计第七个月的最后一天到期缴付的评税。
公司须在基期(通常为财政年度)开始前不迟于 30 天提交其评税年度的应付税款估计数。但是,新成立的实收资本为 250 万令吉或以下的公司,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从公司开始运营的课税年度开始,可免除此要求两年。可在一个课税年度基期的第六个月和第九个月提出订正概算。
公司必须从公司基期的第二个月开始按月分期(根据提交的估计)缴纳税款。
在课税年度开始营业的公司,其开始营业的课税年度的基期少于六个月的,不需要提供应纳税额预估或分期付款。
处罚
不遵守自我评估制度下的纳税义务会受到各种惩罚。这些处罚包括对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提交不正确的纳税申报表或少报收入、迟交税款、少报税收估计、故意和故意逃税或协助任何人逃税的处罚。
税务审计程序
继一般税务审计架构发布后,金融、保险业及 WHT 的税务审计架构亦相继发布。这些税务审计框架概述了审计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在税务审计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税务审计可以根据审计重点确定一至三年的评估期。然而,税务稽核所涵盖的评税年数,可视稽核期间发现的问题而延长。
诉讼时效
可在有关课税年度届满后的五年内进行额外评税。此时限不适用于欺诈、故意违约或过失
税收专有名词解释
分公司收入
分公司利润的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将利润转移到外国总部时不代扣代缴税款。
集团税务
集体估税扣税
合资格申请团体宽免的公司,最多可将其调整后亏损的 70%交回一间或多间相关公司。公司可申报调整后亏损的期间,限于开始经营的课税年度的基期之后的连续三个课税年度,但基期为 12 个月。申索人和交裁公司均须符合下列条件:
• 双方必须是马来西亚居民和注册法人。
• 在基期开始时,每家公司的实收普通股资本均超过 250 万令吉。
• 两者的会计期间相同(12 个月)。
• 两者在特定评估年度的整个基期以及该基期之前的 12 个月都是“相关的”。
• 两者目前都没有享受具体的奖励,如先锋地位、投资税收补贴、再投资补贴等。
• 在各自的激励期届满后,两者都没有未使用的投资税收免税额或未吸收的先锋损失。
“关联公司”在 1967 年所得税法中有定义,涉及到两层测试的应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被视为 “相关”公司:
• 任何一家公司至少拥有另一家公司 70%的普通股资本,或第三方公司至少拥有两家公司 70%的普通股资本。
• 普通股持有人在公司清盘时有权获得至少 70%的可分配利润和资产。
公司如欲利用团体宽免,必须在向税务局提交的该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中作出不可撤销的选择,退回或申索税款损失。
转让定价
税务局局长有权对货物和服务的交易作出调整,如果税务局局长认为有关交易不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
适用于受管制交易(已定义,包括金融援助)的转让定价规则规定了确定公平价格的方法,以及 DGIR 可能重新描述交易特征的情况。仅适用于跨境交易的预先定价安排规则概述了单边、双边或多边预先定价安排的申请程序。
国别报告
CbC 规则要求马来西亚跨国公司(MNC)集团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准备并向税务机关提交 CbC 报告,合并集团总收入为 30 亿令吉。外国跨国公司集团的马来西亚实体通常不需要准备和提交国别报告,因为提交报告的义务将由其税务居民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最终控股公司承担。然而,外国跨国公司集团的马来西亚实体将有义务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前通知税务机关,如果它是控股公司或已被指定为代理控股公司。如果既不是控股公司也不是代理控股公司,马来西亚实体必须将负责编制国别报告的实体的身份和税务居住地通知税务机关。
收益剥离规则
收益剥离规则适用于与受控交易(按定义)中直接或间接给予个人的任何财务援助相关的利息支出
(在一个基期内超过 50 万令吉)。收益剥离规则指南将规定规则的适用范围缩小到跨境受控交易。
他制定的规则明确规定,允许扣除利息的最高金额是由企业组成的每个来源的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利润(EBITDA)的 20%。利息支出超出所允许的最高扣除额的部分,可无限期结转,从未来收入中扣除。但以公司为例,如果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发生重大变动,则不允许结转上述利息费用。
受控外国公司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 (CFCs)
马来西亚没有 CFC 规定。
Deductions(抵税部分)
资本减免
所有类型的企业都可以按规定的税率获得工业建筑、厂房和机械的资本免税额(税收折旧)。在支出发生和资产为业务目的而使用的当年,给予首次抵减。资产在基期终了为经营目的而使用的每一年度,按成本计算的规定费率给予年度免税额。
| 符合条件的资产 | 初始资本津贴(%) | 年度资本津贴(%) |
|---|---|---|
| 工业建筑物,不论是建造或购买 | 10 | 3 |
| 重型机械 | 20 | 20 |
| 一般设备和机械 | 20 | 14 |
| 家具和装修 | 20 | 10 |
| 办公设备 | 20 | 10 |
| 机动车辆 | 20 | 20 |
| 2000马币以下的小额资产(最高总成本为20000马币) | - | 100 |
*限制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资本支出上限。
加速资本补贴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工业建筑、厂房和机械,其中包括用作仓库的建筑物、用作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建筑物、计算机、信息技术设备、环保设备、废物回收设备以及用于特定工业的厂房和机械。
不可抵扣企业营收部分
商誉
商誉取得成本/商誉摊销不可扣除,因为这些费用属资本性质。
启动费用
一般来说,在开始一项贸易、专业或商业之前发生的启动费用本质上是资本,因为它们是用来使人获得收入的。但是,有特定的扣除允许,如成立费用和招聘费用(条件适用)。
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如果发生在为生产总收入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上,或用于生产总收入而使用或持有的资产上,则允许扣除。借款部分用于非经营性经营的,应当在非经营性收入中计入利息支出的比例。对于跨境受控交易中利息费用的扣除,可适用收益剥离规则。详情请参阅集团税务部分。
坏账
债务必须明确识别并合理估计为不可收回,才有资格获得税收减免。
向慈善机构捐款
在一个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向认可机构(界定)作出的现金捐款,可获扣除。扣除额以该公司在一个课税年度的总收入的 10%为限。
罚金和处罚
罚金和处罚通常是不可减免的。
税
所得税一般不可减免,而间接税则可减免。
经营净损失
营业损失可以从当年所有来源的收入中抵销。结转损失的使用仅限于营业收入。资本免税额的使用也仅限于来自同一基础业务来源的收入。
在一个课税年度内,未使用的亏损最多只能结转连续十个课税年度,而未吸收的资本免税额则可以无限期结转。至于不活动公司,如该公司未能符合股东连续性测试,其业务亏损的结转及资本免额将无法在其后的课税年度扣除。
目前,没有规定将亏损转回以前的课税年度。
向外国附属公司付款
马来西亚公司可以申请扣除支付给外国附属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和利息费用,前提是这些费用是独立支付的,并且相关的 wht(在适用的情况下)已被扣除并汇给马来西亚税务机关。
其他会计准则
库存估值
存货通常以成本或可变现净值中较低者计价。 成本可以使用几种方法中的一种来确定
(例如,单位成本、平均成本或先进先出[FIFO]),只要每年使用的基础是一致的。
资本收益
一般来说,资本资产的收益不需要纳税,除了出售位于马来西亚的房地产所产生的收益,这需要缴纳 RPGT。
股息收入
马来西亚实行的是单一税制。 股息在股东手中是免税的。 公司不需要从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中扣除税款,也没有税收抵免可以用来抵消收件人的纳税义务。 获得豁免的单层股息的公司股东反过来可以将此类股息分配给自己的股东,这些股东也可以在此类收据上获得豁免。
利息收益
在马来西亚产生或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在马来西亚境外收到的利息收入,均须缴纳 CIT税。获豁免的利息收入包括非居民从马来西亚指定金融机构的存款中赚取的利息收入。
版税收入
在马来西亚产生或来自马来西亚,或从马来西亚境外在马来西亚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受 CIT 的约束。马来西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很广,包括软件、通过卫星、电缆或光纤传输的视觉图像或声音,以及无线电频谱。 支付给非居民的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将受到预扣税 (WHT)的要求。 但是,非居民获得的某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以免税。
国外收益
马来西亚采用地域征税范围,纳税居民对从马来西亚获得的收入和汇往马来西亚的外国来源收入征税。 然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马来西亚税务居民在马来西亚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除以下(受条件限制)外,不再免税:
• 居民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收到的股息收入。
• 居民个人收到的所有类别的收入,通过合伙经营业务的居民个人除外。
• 居民公司从航空/海上运输、银行或保险业务中获得的收入在全球范围内征税。
根据《1990 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马来西亚银行纳闽分行或子公司的纳闽商业活动所得应纳 税,则不适用全球征税。 如果纳闽实体已根据《1967 年所得税法》就其纳闽商业活动作出不可撤销的选择,则不适用此例外。
如果有税收管制协定,可以通过双边抵免的方式获得双重征税减免;如果没有协定,可以通过单方面减免的方式获得双重征税减免。 如果有条约,则减免仅限于应付的马来西亚税或支付的外国税的较低部分,或者如果没有条约,则减免的外国税的一半。
外国子公司的未分配收入不应纳税。
以上内容汇总翻译仅供参考交流
最终结束权归属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