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马来西亚开展雇佣活动,《1955年雇佣法》(第265号法案)是雇主与雇员必须遵守的核心准则。该法历经多次修订,2023年1月1日生效的A1651号修正法令新增多项关键条款,进一步完善了雇佣关系规范。本文从法律基础、核心章节、修订亮点、适用边界四大维度,带您全面掌握这部法律的核心框架。
一、法律基础核心信息
(一)适用范围与地域覆盖
1. 初始适用范围为马来西亚半岛,2000年11月1日起正式延伸至纳闽联邦直辖区,延伸依据为《2000年〈纳闽联邦直辖区(就业法延伸与修订)令〉》。
2. 适用主体涵盖所有符合“雇员”定义的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车辆操作员、管理人员、兼职雇员、外籍雇员、家庭雇员等(具体类别见第一附表)。
3. 例外情形:部长可通过命令豁免或排除特定人员不受本法全部或部分规定约束(第2B条)。
(二)关键术语定义
| 术语 | 核心定义 | 补充说明 |
|---|---|---|
| 雇佣合约 |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服务协议(头/书面、明示/默示),含学徒合约 | 期限超1个月需书面订立 |
| 雇员 | 第一附表所列类别人员,或部长命令涵盖的人员 | 兼职雇员每周工作时长为全职的30%-70% |
| 雇主 | 与雇员订立雇佣合约的个人/机构,含代理人、经理或代表 | 需承担本法规定的工资支付、福利保障等义务 |
| 工资 | 基本工资及现金形式报酬不含住宿、公积金、津贴等 | 具体排除项见第2条第(1)款()项 |
| 性骚扰 | 不受欢迎的性性质行为(言语/非言语/视觉/手势/身体),具有冒犯性或威胁性 | 发生于受雇期间或因雇佣关系产生 |
(三)法律文本效力说明
1. 本文献为中文翻译参考版,不具备法律效力,正式场合需以马来西亚政府宪报发布的马来文或英文原文为准。
2. 法律修订需经法定程序,最新修正为2023年1月1日生效的《A1651号修正法令》。
3. 既往重印版本分别为1975年、2001年、2006年,修订历史可追溯至1955年首次颁布(马来亚联邦条例第38号)。
4.如需查阅<<1955年雇佣法>>的官方最新版本,请访问马来西亚联邦立法网站(https://www.agc.gov.my)或相关政府官方门户网站。
二、核心章节框架与核心条款
(一)核心章节概览
| 章节 | 核心主题 | 关键条款 | 适用场景 |
|---|---|---|---|
| 第一部分导言 | 法律适用、术语定义、官员任命 | 1-5条 | 明确法律边界与执行主体 |
| 第二部分雇佣合约 | 合同订立、终止、工会权利 | 6-17A条 | 雇佣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纠纷 |
| 第三-五部分工资相关 | 支付周期、扣除规则、支付方式 | 18-30条 | 工资拖欠、非法扣除、支付渠道争议 |
| 第六-七部分特殊责任 | 工资优先权、总包商连带责任 | 31-33A条 | 雇主破产、工程分包中的工资支付 |
| 第八-九部分女性与家庭雇佣 | 产假、怀孕保护、家庭雇员管理 | 34-44A条、57A-57B条 | 女性雇员产假福利、外国家庭雇员雇佣 |
| 第十二部分工作条件 | 休息日、工时、假期福利 | 58-601条 | 加班工资、年假、病假、陪产假争议 |
| 第十五部分投诉与调查 | 争议处理、歧视投诉、性骚扰应对 | 69-81H条 | 雇佣纠纷投诉、性骚扰维权 |
| 第十七部分罪行与刑罚 | 违法情形、处罚标准 | 90B-101C条 | 雇主违法用工的法律责任追究 |
(二)重点章节核心条款解读
1. 雇佣合约(第二部分)
书面要求:期限超1个月或完成特定工作需超1个月的合约,必须书面订立并包含终止条款(第10条)。
终止通知期:根据服务年限设定4周、6周、8周三档最低通知期,双方可约定更长但不得缩短(第12条)。
工会权利保障:合同不得限制雇员加入、参与或组织工会的权利(第8条)。
2. 工资支付(第三-五部分)
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未约定则默认按月计算(第18条)。
支付时限:正常工资需在工资周期结束后7天内支付,合同终止时需当日或3日内结清(第19、20、21条)。
合法扣除:仅限超额支付追回、赔偿金、合法预付款等情形,月扣除总额不得超工资的50%(第24条)。
3. 假期福利(第十二部分)
法定假日:每年11天带薪公共假日,含5个固定假日和6个协商假日(第60D条)。
年假:服务年限不同对应8天、12天、16天三档带薪年假(第60E条)。
病假:无需住院最高22天/年,需住院60天/年,均为带薪(第60F条)。
三、2023年A1651号修正法令核心亮点
1. 新增陪产假制度:已婚男性雇员每次分娩可享受连续7天带薪陪产假,限5次分娩,需满足同一雇主工作满12个月且提前通知雇主的条件(第60FA条)。
2. 强化性骚扰防治:
雇主需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性骚扰相关告示(第81H条)。
明确雇主调查义务,未按规定调查或提交报告的,最高可罚款5万林吉特(第81F条)。
证实性骚扰后,申诉人可无通知终止合同并获得全额工资与终止福利(第81E条)。
3. 完善弹性工作安排:雇员可申请调整工作时间、工作日或工作地点,雇主需在60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拒绝理由(第60P、60Q条)。
4. 提高处罚标准:多项违法行为罚款上限提升,如非法雇佣外籍雇员最高罚款10万林吉特或监禁5年,强迫劳动最高罚款10万林吉特或监禁2年(第60K、90B条)。
5. 优化产假福利:产假期限延长至98天,产假津贴支付标准明确为正常工资或部长规定标准(以较高者为准)(第37条)。
四、法律适用边界与注意事项
1. 适用例外:
学徒合约不适用第10-16条的合同终止规则(第17A条)。
集体协议中更优惠的服务条件优先于本法规定(第7A条)。
永久居民不视为“外籍雇员”,不受第十二B部分相关规定约束(第60O条)。
2. 雇主核心义务:
保存雇员登记簿至少6年(第61条)。
及时报备企业运营、名称变更等信息(第63A条)。
不得以外籍雇员取代本地雇员,裁员时需优先解雇外籍雇员(第60M、60N条)。
3. 雇员维权要点:
工资诉求需在应付之日起90天内提出(第33条)。
对劳工总监的决定不服,可在21日或30日内上诉(第4、77条)。
雇主潜逃时可向治安法官申请限制其离境(第78条)。
下一篇推文将聚焦“雇佣合同签订与终止的实操细节”,详解合同必备条款、无通知终止情形、违法终止的法律责任,助力雇主合规用工、雇员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