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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 制度介绍、雇主责任及金额确定基础

1、介绍

1.1. 本指南旨在帮助雇主根据1994年所得税法(从薪酬中扣除)【P. U.(A)507/ 1994】(以下简称“KKCP PDS” )和本指南发布之日生效的法律正确准确地确定每月税收扣除额(PCB)。

1.2. PCB是一种从员工当前月薪中扣除所得税的机制, 旨在减轻员工在确定实际税款时一次性纳税的负担。

1.3. 根据1967 年所得税法(ACP) 第107(2) 款的规定 ,雇主必须根据税务局局长( KPHDN)指示的金额每月或任何一个月从其雇员的薪酬中扣 除税款(KKCP)PDS规则3。

1.4. 从2009年开始,PCB的含量是根据PCB表或计算机化计算的表中的公 式(PDSKKCP方法3)确定的。

1.5. 鼓励不使用计算机化工资支付软件的雇主使用马来西亚税务局IRBM官方门户网站www.hasil.gov.my上免费提供的e-PCB 、e-CP39和PCB计算器系统或应用程序。


2、目标

本指引旨在说明—

(a) 雇主对雇员月薪实施PCB的责任;和

(b) 计算/确定每月预扣税(PCB)金额的方法。


3、雇主的责任

3.1. ACP第107条和PDS KKCP第10(1) 款概述的雇主责任如下:

(a) 根据PCB表或计算机化计算,从每个员工每月或相关月份的薪酬中提取PCB ,并支付给马来西亚税务局KPHDN;

(b) 根据马来西亚税务局KPHDN发布的指示(CP38)从员工薪酬中进行额外扣除;

(c) 不迟于每个日历月的15日向马来西亚税务局KPHDN支付PCB和/或CP38 ,用于上个月的扣除;

(d) 在支付PCB和/或CP38时提交完整准确的员工信息声明,其中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i)身份证或护照上注明的姓名;

(ii)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iii) 所得税参考号;

(iv) PCB和/或CP38的数量。

注意:雇主未能提交完整和准确的数据将导致PCB和/或CP38付款不予处理。

(e) 仅在受税务结算函(SPC)要求约束的情况下,通过e-SPC提交有关员工解雇的信息(表格CP22A/CP22B);

(f) 将与其雇员有关的有关文件稳妥地保存,为期七年,由扣减薪酬的课税年度完结起计;

(g) 告知每位员工以下职责:

(i)提交本年度与前雇主的就业相关信息表, 以便为新员工每月减税(PCB)(表格PCB/TP3);

(ii) 如果雇员希望申请扣除和回扣,请向雇主提交每月税收扣除 (PCB)的个人扣除和回扣申请表(表格PCB/TP1)在那个月里。雇员须将与扣减及回扣申索有关的每张收据,由扣减薪酬的课税年度完结起计为期七年;

(iii) 完整准确地提交个人信息,并将个人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雇主;

(iv) 在任何由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KPHDN)规定的表格中提交与其应课税额相关的正确信息。雇员未能如此行事,将构成《所得税法》第113(1)(b) 条款下的违法行为。

3.2. 根据ACP第75A(1)(b)段,持有公司20%或以上普通股的公司董事对公司根据PDS KKCP未支付的PCB承担连带责任。

3.3. 然而,只有在某人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期间,公司应缴付的每月税额扣缴(PCB)到期并需支付时,才能对该人采取行动。

3.4. 雇主未能遵守KKCP PDS第10(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不少于RM 200且不超过RM 20,000或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兼施。


4、PCB 金额确定

4.1. PCB金额的确定是基于——

(a) PCB表

适用于不使用电脑化计算的雇主。 自2019年3月1日起,PCB表以电子形式 发布,即通过e-CP39系统的电子PCB表。

或者

(b) 计算机化计算

适用于—

(i)使用马来西亚税务局IRBM开发的系统或应用程序的雇主,如e-PCB 、e-CP39和PCB 计算器;或者

(ii) 使用由软件供应商提供或由雇主根据马来西亚税务局IRBM确定和批准的规范开发或修改的计算机化工资支付系统的雇主。

4.2. 在根据电脑计算确定PCB的数额时—

(a) 员工可以使用PCB/TP1表格在当年的任何月份申请ACP允许的扣除和回扣;

(b) 雇主必须在当年处理雇员的PCB/TP1表格不少于两(2)次。

4.3. PCB的金额是根据以下标准确定的:

4.3.1 雇员的居留身份

根据ACP第7节确定的个人居住身份,PCB含量有所不同。

(a) 常驻员工

PCB应按照ACP表1第1部分第1段规定的税率计算。员工有资格申请ACP允许的扣除和回扣。

(b) 非居民雇员

PCB应按照ACP表1第1部分第1A段规定的税率计算。

4.3.2 员工类别

就计算PCB而言,员工分为以下三(3)类:

第1类:单身;

第2类:已婚且丈夫或妻子不工作;

第3类:已婚且丈夫或妻子工作、离婚或丈夫或妻子去世,或有领养子女的单身。

4.3.3 就业收入

PCB的金额取决于员工获得的就业收入,包括薪酬、商品形式的福利或向员工提供的住所价值。

(a) 薪酬

薪酬是指与ACP第13(1)款规定的工作收入或利润相关的收入。

受PCB约束的报酬类型如下:

(i)薪酬;

(ii)工资;

(iii)加班费;

(iv)佣金;

(v)小费;

(vi)津贴;

(vii)奖金或奖励;

(viii) 董事费;

(ix)调查;

(x)员工股票期权计划(SOSP);

(xi)雇主承担的税款;

(xii) 奖励;

(xiii) 失去工作的补偿;或者

(xiv) 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报酬。

(b) 商品形式的福利 (MBB)

MBB是雇主向雇员提供的福利,不能兑换成金钱。

根据ACP第13(1)(b)段,该福利被视为就业总收入。确定MBB值的方法应参考KPHDN发布的与MBB相关的一般规定。

(c) 居住地价值(NTK)

NTK是雇主或代表雇主向雇员提供的马来西亚居住福利的价值,根据ACP第13(1)(c)段,NTK被视为就业总收入。NTK的确定方法应参考KPHDN发布的有关NTK的一般规定。

4.4. 薪酬类别

薪酬类别如下:

4.4.1正常薪酬是支付给员工的固定月薪,无论支付金额是固定的还是根据服务合同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规定的可变金额。正常薪酬包括—

(a) 员工没有月薪,只拿提成;

(b) 月工资按日或小时工资支付;或者

(c) 月薪因外汇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4.4.2额外薪酬是指在当月正常薪酬之外一次性、定期、逾期或不

定期支付给员工的任何额外付款。额外报酬包括—

(a) 奖金或奖励;

(b) 拖欠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或任何其他欠款;

(c) 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如果员工选择PCB扣除);

(d) 雇主承担的税款;

(e) 奖励;

(f)对失去工作的补偿;

(g) 特惠;

(h) 董事费(不按月支付);

(i)佣金(不按月支付);

(j)津贴(不按月支付);或者

(k) 当月正常工资以外的其他费用。


5、ACP允许的扣除和回扣

5.1. 强制性扣减

雇主在确定雇员的 PCB(每月预扣税)金额时,必须考虑以下强制扣除:

(a) 个人扣除;

(b) 丈夫或妻子的扣除;

(c) 子女扣除;

(d) 雇员公积金(EPF)或其他经批准的计划供款。

5.2. 额外扣除

就电脑化计算而言,雇主在厘定雇员的PCB含量时,应考虑下列额外扣除:

(a) 残疾人;

(b) 残疾丈夫或妻子;以及

(c) 残疾子女扣除。

5.3. 可选切割

对于计算机化计算,除了强制性和附加扣除外,员工还可以通过提交PCB/TP1 表格申请ACP允许的选择性扣除。

5.4. 回扣

5.4.1. 天课Zakat回扣(通过工资扣除支付)

如果雇员通过扣除工资向天课Zakat当局支付了天课,雇主可以从当月应扣除的PCB金额中扣除天课Zakat。


示例一
2023年1月PCBRM
PCB总金额105.00
天课Zakat已付55.00
天课Zakat回扣后需要扣除的PCB50.00
示例二
2023年5月PCBRM
PCB总金额110.00
天课Zakat已付140.00
天课回扣后需要扣除的PCB没有
超额天课Zakat30.00


RM30.00的天课盈余可以结转到下个月从PCB中扣除,前提是它是在同一年。

5.4.2. 天课(Zakat)回扣(通过工资扣除以外的付款)

如果雇员除了通过第5.4. 1段中的每月工资扣除之外支付任何天课,雇员 可以通过在当年向雇主提交PCB/TP1表格来申请天课支付, 以确定天课Zakat回扣后需要扣除的PCB金额。

5.4.3. 为副朝旅行或其他宗教目的旅行的航空旅客退税准许的回扣,相等于雇员为自己缴付的征款金额。此索赔仅限于两(2)次终身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