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新闻

马来西亚HRD Corp Act 612核心框架与适用范围全解析

核心定位:

从法案本源出发,拆解立法背景、核心定义与适用边界,帮雇主明确“为何要遵守”“谁必须遵守”,筑牢合规基础。


一、法案核心背景与立法目标

1. 法案关键时间线:《2001年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法案》(Act 612)于2001年2月15日御准,2001年3月1日宪报公布,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历经2002年第一版、2006年第二版修订,最新修订于2017年4月1日通过第69号政府公告(P.U.(A)69/2017)实施,现行版本为2017年11月1日重印版,2021年8月31日更新状态为现行有效。

2. 核心立法目的:通过强制征收人力资源发展税(levy),设立专项人力资源发展基金,系统性促进马来西亚雇员、学徒及受训人员的技能培训与发展,规范企业人力培训责任,推动全国劳动力素质提升,构建“征税-建基金-反哺培训”的闭环生态。

3. 法案管理主体:由“Pembangunan Sumber Manusia Berhad”(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基金管理与税费征收,该公司依据《1965年公司法》设立(后该法被2016年《公司法》废止,相关权责自动承接)。


二、核心定义厘清:避免合规误解

1. 关键主体界定

  • 雇员:仅指根据服务合同受雇领取工资的马来西亚公民,家庭佣工除外;
  • 雇主:指根据服务合同雇用他人作为雇员的任何个人,包括其代理人、经理或中间人;
  • 学徒:通过与雇主签订学徒合同,在特定领域接受技能培训并需为雇主服务的人员;
  • 受训人员:在雇主场所接受实践培训计划的人员,无需签订正式服务合同。

2. 核心术语解释

  • 工资:雇主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固定津贴、假期工资、拖欠工资,不含6类款项(雇主缴纳的公积金/养老金、差旅津贴、特殊开支补贴、解雇/退休酬金、奖金/佣金、学徒津贴);
  • 人力资源发展税(levy):根据第14条(强制注册雇主)或第15条(自愿注册雇主)征收的专项税费,专门用于充实人力资源发展基金;
  • 基金:指第22条设立的人力资源发展基金,是法案实施的核心资金池,覆盖培训补贴、设施建设等多元用途。


三、适用范围:哪些雇主必须遵守?(附行业明细)

1. 强制注册雇主

核心要求:雇员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马来西亚公民雇主,覆盖三大行业类别,具体包括:

1.1制造业:涵盖物品制作、加工、组装等,包括船舶建造及部件组装,只要通过人力或机器改变物品性质用于销售、运输等目的,均属此范畴;

1.2服务行业:细分38类具体业务,从酒店住宿、航空运输、电信传输、计算机服务,到幼儿教育、健康支持服务、餐饮服务等,基本覆盖主流服务领域;

1.3采矿与采石业:包括各类固体、液体、气体矿物质开采(如煤炭、铁矿、原油、天然气等),以及相关专业配套服务。

特殊规则:即便后续雇员人数减少至10人以下,征收费率仍维持原标准不变。

2. 自愿注册雇主

适用对象:雇员人数为5-9人的雇主,行业范围与强制注册雇主完全一致;

核心权益:自愿注册后可享受与强制注册雇主同等的基金福利,仅征费率低于强制注册群体,且人数变动时费率有明确调整规则。

3. 豁免情形: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针对特定情形或特定类别雇主,全部或部分豁免征费缴纳义务,豁免需符合明确的法定条件与程序,雇主需主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四、雇主基础合规义务:缺一不可

1. 注册义务:符合适用范围的雇主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注册,未注册即属违法;若不再具备雇主身份,需在30日内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

2. 缴费义务:按法定费率按时缴纳人力资源发展税,逾期将产生利息及额外处罚,且会丧失基金福利申请资格。

3. 资料留存义务:除遵守《1955年就业法令》的登记要求外,需额外留存雇员信息、工资记录等文件,保存期限为记录形成之日起6年,确保随时可供核查。

提示:Act 612的合规核心始于“明确边界、完成注册”,下一篇将详细拆解公司管理架构、雇主注册流程及注销规则,帮你迈出合规第一步!